5.1起一般納稅人發票認證、抵扣以及開具的最詳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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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iaosuan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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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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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新稅務政策的來臨,最近關于一般納稅人發標認證、抵扣、開具的相關問題可能是各位納稅人都關注的重點,比如之前開具的17個點的發票5.1后能否認證,17個點的發票能否抵扣16個點的發票,
隨著新稅務政策的來臨,最近關于一般納稅人發標認證、抵扣、開具的相關問題可能是各位納稅人都關注的重點,比如之前開具的17個點的發票5.1后能否認證,17個點的發票能否抵扣16個點的發票,5月1日后對原稅率發票紅沖后重新開具,又怎么開具?帶著這些問題,巧算盤重慶財稅公司為大家一一解答。
首先我們還是先匯總看一下5.1起增值稅的調整:
增值稅稅率從17%、11%、6%,變為16%,10%,6%
問題一:5月1日前取得的發票,是不是5月1日后就不能認證了?
答: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也就是說,進項稅額是“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與您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所適用的稅率或征收率無關。一般納稅人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
取得17%或11%專票,不是必須要在5月1日前認證,才能抵扣17%或11%的增值稅額,只要在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都可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問題二:2018年5月1日后對原稅率發票紅沖后重新開具,適用什么稅率?
答:應按照原稅率開具。在2018年5月1日后發生開票有誤沖紅重開、銷售退回、作廢重開的情況,應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所適用的稅率開具發票,即對于2018年5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應按照17%/11%稅率開具發票。
問題三:2018年5月1日后,之前取得了17%稅率能否抵扣16個點的稅票?
自2018年5月1日起,所有適用17%都調整為16%,購買貨物,在5月1日前取得17%稅率專票,5月1日后銷售(一般計稅方法)也適應16%稅率。
問題四:2018年5月1日前未開具發票,調整稅率后再開具發票,適用什么稅率?
答:應當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適用稅率。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前的,適用17%、11%的稅率;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后的,適用16%、10%的稅率。
政策依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的規定:“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span>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的規定:“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span>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br />
舉個例子:B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C公司(一般納稅人)采購一批貨物(原適用稅率為17%)并預付了貨款,C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發貨。則C公司應當在貨物發出的當天,開具16%稅率的增值稅發票給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訖銷售款項,則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補開發票,也應當按17%稅率開具。
問題五:2018年5月1日前開具免稅的農產品普票,7月20日才取得,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扣除?
答:應按照原規定進行扣除。即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額*11%填入附表二第6欄,如果滿足加計扣除再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額*2%填入附表二第8a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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